一、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23條格式八之七「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
茲因應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5項增訂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2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第23條格式八之七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規範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自編製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於本表增加揭露本年度及前1年度監察人酬金總額資訊,及敘明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0.21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819號令)
註: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
(一)修正說明:
為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爰第五項內容修正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2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二)第14條修正條文
Ⅰ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Ⅱ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Ⅴ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2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總統109.5.19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358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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