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語
   
  首頁 關於大中 服務項目 事務所位置 資源分享 訓練課程 財務行事曆 主管機關 聯絡我們 專業資訊
 

 

會計審計

 

大中通訊

稅務

 

證券

 

<證券>

一、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主旨: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17條,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48912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

一、為使重大訊息相關規範更臻周全,爰修正旨揭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上櫃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與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不一致,造成投資人誤解;或說明之內容帶有誇耀性、類似廣告宣傳,或提供尚未確定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而有損及投資大眾權益之虞,爰於第3條第2項增訂相關規範。

(二)另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法人說明會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時,不論說明會名稱為何,只要實質上為法人說明會性質,均應依第4條第1項第12款或第5條第1項第23款發布重大訊息周知市場,並依第8條第1、4項規定辦理相關資訊揭露,為避免因不同說明會名稱產生實務運作之困擾,爰對上開條文酌為文字調整。

(110.01.08證櫃監字第1100050268)

修正條文對照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上櫃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之。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已發布之重大訊息時,應與該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或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

上櫃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上櫃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三條

上櫃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之。




 

上櫃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上櫃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為避免上櫃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與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不一致,造成投資人誤解;或是說明之內容具有誇耀性、類似廣告宣傳,或提供尚未確定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而有損及投資大眾權益之虞,爰修訂第二項。

第四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略)

 

十二、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以下略)

第四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略)

 

十二、公司以記者會、法人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者,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以下略)

 

 
 

 

 

 

本款係規範公司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對外說明公司財務、業務或營運展望等具法人說明會相同性質卻不同名義之說明會,均應發布重大訊息周知市場,為避免說明會名稱產生實務運作之困擾,爰酌為文字調整。

第五條

第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二十二款略)

 

二十三、第二上櫃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以下略)

第五條

第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二十二款略)

 

二十三、第二上櫃公司召開記者會、法人說明會或以其他方式對外公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者,其日期及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以下略) 

 

本條修正說明同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第八條

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略)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八條

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略)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本條修正說明同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 Back 

工商

 

大中通訊

 

出版

 
     

 

 

 

 

 

 

 

 

關於大中

事務所位置

聯絡方式

 

 

 

基本理念

台北總所

Twitter

 

 

 

承  諾

台中分所

Facebook

 

 

 

服務團隊

高雄分所

Instagram

 

 

 

法律關係

 

LinkedIn

 

 

 

大中簡介

 

 

 

 

 

 

 

 

 

 

 

法律關係

PKF為一獨立合法的國際合作組識。

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PKF國際會計師集團合法獨立自主的會員之一,集團中其他成員事務之作為或不作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關於 PKF International Limited

PKF International Limited (PKFI) 管理 PKF所有成員事務所 。PKFI 是全球大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集團之一,其成員全年收入達數十億美元。

PKFI在全球125個國家中計有245家會員事務所及440家同盟所,提供全球各地客戶會計及企業管理諮詢服務。PKFI 成員事務所合夥人約2,200人和超過21,000員工。

PKF是世界各地會員事務所組成之組織,致力於提供高標準品質之財務報告及審計實務之服務。

PKF網路中任何合法之獨立會員事務所對其他成員之作為或不作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欲知PKFI成員事務所之資料,請www.pkf.com網站參觀

註冊辦事處在︰

Farringdon地方

20 Farringdon Road

London

EC1M 3AP

UK

公司編號 03816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