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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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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一、訂定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但書第4款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得不受同法第150條本文規定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符合事項,自即日生效。 一、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但書第4款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符合下列事項者,得不受同法第150條本文規定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一) 上市公司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對異議股東收買股份。 (二) 華僑或外國人經依華僑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讓受予其他華僑或外國人。 (三) 公司發行可轉換之有價證券,經本會核准以他種有價證券清償或轉換。 (四) 公司發行附買回條件之有價證券,依章程記載之發行條件買回。 (五) 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買入上市有價證券,解約後償還信託人。 (六) 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3-1條第2項所規定情事。 (七) 經本會核准停止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上市有價證券。 (八)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限制上市買賣之股票。 (九) 依公司法規定,投資人以上市有價證券抵繳股款或公司以上市有價證券充抵減資應退還之股款。 (十) 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進行股份轉換。 (十一) 投資人以其持有之國內上市股票抵繳外國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發起設立或發行新股之股款。 (十二) 銀行、證券商辦理臺股股權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業務,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 (十三) 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辦理議約型認購權證商品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 (十四) 交易人買賣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履約採股票實物交割。 (十五) 槓桿交易商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以上市有價證券辦理履約。 (十六) 中央政府發行之交換公債以上市有價證券作為償還。 (十七) 上市公司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 (十八) 其他事先報經本會核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金管證交字第1070100686號令、98年12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64073號令、97年5月30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16297號令、95年10月17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4674號令、95年8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4034號令、95年3月29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105456號令、94年7月29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3372號令、93年9月27日金管證三字第0930004617號令、93年8月18日金管證三字第0930003979號令、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9月12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40028號令、92年8月15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29564號令、92年1月23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0340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105年2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52628號函、94年8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27463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年8月17日(80)台財證(三)字第19454號函、77年9月19日(77)台財證(二)第09067號函,依本會110年8月2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895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10.8.2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895號令) 二、證交所修訂重大訊息,分階段實施上市公司年度自結財務資訊經董事會決議應發布重大訊息。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目標,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之上市公司,自明(111)年起應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經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前開規範分階段適用於資本額規模不同之上市公司,後年(112年)適用於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之上市公司,113年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投資人可更及早知悉上市公司之營運實績。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者,係屬攸關投資人之重要資訊,上市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另為避免上市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與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不一致,致投資人誤解,或說明之內容具有誇耀性、類似廣告宣傳、提供尚未確定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而有損及投資人權益之虞,併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證交所鼓勵上市公司提升資訊透明度,除規範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俾使投資人更掌握上市公司營運狀況,本次新增修訂上開處理程序,俾提升財務數據資訊揭露之即時性。 (證交所110.8.3新聞稿) 三、提升上(興)櫃公司資訊揭露品質暨強化第一上櫃公司監理機制,櫃買中心修正4項規章。 櫃買中心表示,為使上(興)櫃公司資訊更臻透明與完備及配合「公司治理3.0」藍圖時程,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等規章及相關附表,主要修正內容包括: (一) 增訂上(興)櫃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或核閱)報告、上櫃公司董事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通過年度自結財務資訊、第一上櫃公司發生董事會成員或獨立董事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席次不足或終止(或變更)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以及外國興櫃戰略新板公司已無在我國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等應發布重大訊息。 (二) 考量上(興)櫃公司辦理減資、合併、收購等情事已發布重大訊息,爰修正倘屬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始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三) 增訂第一上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應申報生產及銷售營運地資訊及董事暨總經理異動時之資訊。 櫃買中心同時表示,為強化第一上櫃公司監理機制,本次也修正「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明定第一上櫃公司董事會之臺籍董事及獨立董事未達一定之員額數時,應進行例外管理。 (櫃買中心110.8.17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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