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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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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2、第25 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上市(櫃)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買賣股票認售權證、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因履約而需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申報,該款所稱「特定人」,在認售權證為該商品之發行人、在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為該商品之交易相對人。 二、內部人買賣股票認售權證、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因履約致持有所屬公司股票異動時,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三、下列之人,亦有前二點規定之適用: (一)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五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12.8.24金管證交字第1120383243號令) 二、 金管會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持續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透明度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今(112)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下稱S1)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下稱S2)。前開永續揭露準則提供國際一致適用之揭露規範,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並防止漂綠,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於同年7月25日發布認可,號召全球130個證券主管機關採用,引導資本市場資金投資永續發展的企業,達成永續金融的目標。 金管會經透過問卷調查廣泛蒐集上市櫃公司意見,並於今年8月8日召開「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座談會,邀請相關部會(包括國發會、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上市櫃公司、永續相關公協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查驗機構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重點包括接軌方式、接軌對象與時程、揭露位置及揭露內容等四大議題,經充分溝通討論後已取得共識。 金管會會後綜整各界意見,於今日正式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進一步接軌國際準則,持續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可比較性,以強化資本市場信賴,重點如下: (一) 接軌方式:考量與國際永續資訊的可比較性,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經金管會完成認可後適用。2026年首次適用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須包含IFRS S1及IFRS S2,2027年及以後金管會將視ISSB研訂永續揭露準則情形,逐號評估認可各號IFRS永續揭露準則。 (二) 適用對象及時程:考量國內量能,規劃自2026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 1. 2026年: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2. 2027年: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3. 2028年: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適用。 (三) 揭露位置及時點:近年國際間愈加重視漂綠風險,永續報導的趨勢已由自願性的永續報告書走向強制的法定報告,金管會將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新增永續資訊專章,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並提前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 (四) 揭露內容:考量國內企業永續發展成熟度不同,為給予企業充分彈性以準備因應,金管會將允許企業採用永續準則的豁免項目(包括首年度僅需考量氣候議題、溫室氣體範疇3延後一年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免揭露比較期間資訊、主管機關可另定溫室氣體計算標準等),並就量化難度較高的揭露事項(例如:氣候相關風險的預期財務影響、氣候情境分析及韌性評估),可依企業現行的技術、資源及能力揭露質性資訊,另涉及估計事項(例如:氣候風險及機會對企業資產及營運活動的影響金額及比重、溫室氣體範疇3)亦可依現行合理可佐證的資料估算,無須投入過度成本。 金管會已參採我國過往推動IFRS會計準則經驗於今年8月初成立「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專案小組(執行期間預定為2023~2027年),下設四個工作小組,分別負責準則採用、導入、法規調適、宣導及教育訓練,並由金管會證期局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偕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負責四個工作小組的重要工作,未來將持續透過各工作小組進行IFRS永續揭露準則翻譯、與現行永續報導之差異分析及試作最佳實務範例及相關指引,另刻建置IFRS永續準則推動專區,屆時將相關資訊置於專區,供外界參考運用。 (金管會112.8.17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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