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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櫃買中心修正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邁向全面編製申報永續報告書

櫃買中心為配合金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及引領企業淨零,爰修正「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相關條文,其中增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櫃公司,自114年起應編製113年度之永續報告書,屆時所有上櫃公司將全數編製及申報永續報告書。

櫃買中心指出,為健全及強化上櫃公司及其董事會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責任,本次增訂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鼓勵上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可參考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另明定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水泥工業等11種產業別上櫃公司,應適用產業別永續指標。

櫃買中心表示,考量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確信作業時程規劃之實務,修訂上櫃公司應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之時點,由每年6月底調整為每年8月底前。另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明定上櫃公司分階段適用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之時程,併調整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之相關資訊揭露,修正該辦法之附表二-上櫃公司氣候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櫃買公告 公告本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https://www.tpex.org.tw/web/bulletin/announcement_law/ann_detail.php?l=zh-tw&content_file=MTEzMDA1MjE1MDEuaHRtbA%3D%3D&content_number=MTEzMDA1MjE1MDE%3D
新聞稿 櫃買中心修正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邁向全面編製申報永續報告書
  https://www.tpex.org.tw/web/about/news/news/news_detail.php?l=zh-tw&doc_id=11428

二、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

金管會11338日發布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函令113510日生效並廢止108109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令,新頒及廢止函令對照如下

(新頒)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號令 (廢止)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令
要  旨 要  旨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自113510日生效 發布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之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二、訂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113510生效;本會108109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令,自113510廢止。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10411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38772號令,自即日廢止。

參考資料

金管會令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號)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parentpath=0&mcustomize=lawnew_view.jsp& dataserno=202403080002&dtable=NewsLaw

三、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1)

金管會11338日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之函令113510日生效並廢止1091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188號令,新頒及廢止函令對照如下

(新頒)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1號令 (廢止) 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188
要  旨 要  旨
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之相關規定,自113510日生效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sii.twse.com.tw)進行申報傳輸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wse.com.tw)進行申報傳輸

() 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36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7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36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7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 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 企業併購:「企業併購法」第7條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7

() 企業併購:「企業併購法」第7條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7

二、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二、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 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 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 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719條及第22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 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7、第18條、19條及第22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 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6條及第7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 財務報告(包括第一、二、三季及年度)及財務預測

() 財務報告(包括第一、二、三季及年度)及財務預測

三、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28條規定方式辦理公告之事項,得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三、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28條規定方式辦理公告之事項,得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113510生效;本會1091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188令,自113510廢止。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1048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2263346令,自即日廢止

參考資料

金管會令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1號)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parentpath=0&mcustomize=lawnew_view.jsp& dataserno=202403080003&dtable=New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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