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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修正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範例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3年4月22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上市(櫃)公司應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將其列為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經參考國內外對永續資訊管理實務做法、永續資訊內部控制發展趨勢、實現對永續報導之有效內部控制(ICSR):透過 COSO《內部控制-整合架構》建立信任與信心等,證交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共同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範例,並於113年5月24日公告,協助企業依實務狀況建立永續資訊管理之內控制度。

參考資料

櫃買公告 公告修正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
  https://www.tpex.org.tw/web/bulletin/announcement_law/ann_detail.php?l=zh-tw&content_file=MTEzMDA2MjMzMDEuaHRtbA%3D%3D&content_number=MTEzMDA2MjMzMDE%3D
新聞稿

證交所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範例,強化公司對永續資訊之管理

  https://www.twse.com.tw/zh/about/news/news/content.html?ff8080818f85b3e3018faa2d7ab9009d

 

櫃買中心公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範例 助力上櫃公司建立永續資訊管理之內控機制

 

https://www.tpex.org.tw/web/about/news/news/news_detail.php?l=zh-tw&doc_id=11602

二、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157規定適用疑義,自即日生效。(金管證交字第1130382455)

金管會113年5月29日發布有關「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157規定適用疑義」之函令,自113年5月29日生效,並廢止112年6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及停止適用93年7月21日金管證三字第0930127640號函,新頒、廢止及停止適用函令對照如下:

(新頒)金管證交字第1130382455號令

(廢止)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

要  旨

要  旨

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157規定適用疑義,自即日生效

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適用疑義,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一、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適用疑義:

一、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適用疑義:

()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於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及興櫃前所取得之股票,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而取得之公司股票,尚非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但內部人另有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有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以前述方式取得,主張豁免適用。

()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於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及興櫃前所取得之股票,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而取得之公司股票,尚非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但內部人另有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有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以前述方式取得,主張豁免適用。

()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與其代表之自然人之賣出或買進之行為,兩者所有權各自獨立,無合併計算六個月期間之認定問題。

()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與其代表之自然人之賣出或買進之行為,兩者所有權各自獨立,無合併計算六個月期間之認定問題。

() 內部人違反本條之規定者,於計算差價利益時,其於未具前述身分前及喪失身分後買進或賣出之股票,不列入計算範圍。

() 內部人違反本條之規定者,於計算差價利益時,其於未具前述身分前及喪失身分後買進或賣出之股票,不列入計算範圍。

() 因受贈而取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屬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惟贈與並非賣出,尚無本條之適用。至於內部人之配偶受內部人贈與所屬公司股票,其配偶該次受贈所屬公司股票,得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 因受贈而取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屬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惟贈與並非賣出,尚無本條之適用。至於內部人之配偶受內部人贈與所屬公司股票,其配偶該次受贈所屬公司股票,得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 因信託關係受託持股當選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後,再以證券承銷商身分依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定取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屬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

() 因信託關係受託持股當選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後,再以證券承銷商身分依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定取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屬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

() 公營事業經理人於官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釋出時,依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認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其於認購後六個月內賣出該股票者,有本條之適用。

() 公營事業經理人於官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釋出時,依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認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其於認購後六個月內賣出該股票者,有本條之適用。

() 金融機構對質押股票之實行質權,不論係自行拍賣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均係代理債務人即出質人賣出股票,其出賣人仍為出質人,屬本條第1項所定之「賣出」範圍。惟若因公司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之質押股票遭金融機構實行質權強制賣出等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造成持股成數不足,而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第5條規定補足持股成數時,該買進之股票於計算本條第1項規定時可不予計算。

() 金融機構對質押股票之實行質權,不論係自行拍賣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均係代理債務人即出質人賣出股票,其出賣人仍為出質人,屬本條第1項所定之「賣出」範圍。惟若因公司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之質押股票遭金融機構實行質權強制賣出等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造成持股成數不足,而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第5條規定補足持股成數時,該買進之股票於計算本條第1項規定時可不予計算。

() 員工認股權憑證依規定不得轉讓,且未開放上市、上櫃及興櫃買賣,故內部人取得公司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非本條之適用範圍。惟該內部人如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則屬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至於以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票,則非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

() 員工認股權憑證依規定不得轉讓,且未開放上市、上櫃及興櫃買賣,故內部人取得公司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非本條之適用範圍。惟該內部人如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則屬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至於以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票,則非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

() 內部人參與公開承銷認購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轉換權或認股權取得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及以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票,均非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

() 內部人參與公開承銷認購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轉換權或認股權取得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及以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票,均非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

() 內部人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本條之適用者,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當之地位」,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買進相當之地位」,應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

() 內部人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本條之適用者,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當之地位」,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買進相當之地位」,應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

(十一) 內部人如參加所屬公司與信託業者所訂「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而為信託人,內部人定期由薪資所得中扣繳提存金併同公司之獎勵金或逕由公司之盈餘提撥作為信託資金,委由受託人透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所屬該公司股票,所購股票雖係以「持股信託專戶」之名義登記並由受託人保管,惟內部人因解約或受配而領回之股票,應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其「取得」之時點及成本,應依股票撥入內部人集保帳戶日及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準。前開內部人如在持股信託專戶撥入股票之前六個月內,先賣出其個人持股,因係先賣出再「取得」,非屬本條第1項所定「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之情形,尚無本條之適用。

(十一) 內部人如參加所屬公司與信託業者所訂「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而為信託人,內部人定期由薪資所得中扣繳提存金併同公司之獎勵金作為信託資金,委由受託人透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所屬該公司股票,所購股票雖係以「持股信託專戶」之名義登記並由受託人保管,惟內部人因解約而領回之股票,應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其「取得」之時點及成本,應依股票撥入內部人集保帳戶日及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準。前開內部人如在持股信託專戶撥入股票之前六個月內,先賣出其個人持股,因係先賣出再「取得」,非屬本條第1項所定「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之情形,尚無本條之適用。

(十二) 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本條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

(十二) 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本條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

(十三) 內部人依信託關係移轉股票予受託人,並非「賣出」,惟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應受本條之規範,其歸入利益之計算係將內部人本身帳戶及信託帳戶之交易合併配對計算,故內部人取得股票六個月內指示受託銀行賣出信託帳戶內股票,或於指示受託銀行自信託帳戶買入股票後六個月內自行賣出股票,或指示銀行自信託帳戶內買入股票後六個月內於該帳戶再行賣出等,均有歸入權之適用。

(十三) 內部人依信託關係移轉股票予受託人,並非「賣出」,惟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應受本條之規範,其歸入利益之計算係將內部人本身帳戶及信託帳戶之交易合併配對計算,故內部人取得股票六個月內指示受託銀行賣出信託帳戶內股票,或於指示受託銀行自信託帳戶買入股票後六個月內自行賣出股票,或指示銀行自信託帳戶內買入股票後六個月內於該帳戶再行賣出等,均有歸入權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112630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自即日廢止;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721日金管證三字第0930127640號函,依本會113529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82455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137(90)台財證()字第172479號令、92224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0717號令、93112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57930號令、本會110730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24號令、111712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382481號令,自即日廢止;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1219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58156號函、93219日台財證三字第0930103972號函、9354日台財證三字第0930001805號函,依本會112630日第1120382845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金管證三字第0930127640號函

 

要  旨

 

上市公司內部人自所屬公司員工組成之「員工持股委員會」受配公司股票,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所訂「取得」範圍,有歸入權之適用

 

全文內容

 

主旨:貴事務所函詢有關上市公司內部人自所屬公司員工組成之「員工持股委員會」受配公司股票,有無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338日第B0312101 A-006號函及同年423日第B031201A007號補充說明函辦理。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其利益歸於公司」。本案A公司內部人係該公司「員工持股信託專戶」之信託人,其信託基金由該公司之盈餘提撥,並委由受託人透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所屬公司之股票,所購股票雖以「員工持股信託專戶」之名義登記並由受託人保管,惟該等內部人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所受配之股票,應屬前揭法條所訂「取得」範圍。

參考資料

金管會令 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157規定適用疑義,自即日生效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805&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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