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
本次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共修正六條,業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公布,其修正重點列示如下:
一、鑒於現今證券市場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面額均已統一為新臺幣十元,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於登記後應申報公告內部人持股時,不必申報公告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之面額。(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配合公司法維持股票票面金額惟同意可折價發行之制度,爰明定公司更改其每股發行價格,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三、考量管理市場交易秩序及現今除罪化之觀點下,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純屬個人交易,應不必受現款、現貨之拘束,爰明文僅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其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另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四、考量證券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質,並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明訂公益監察人之規定衡平,爰明訂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公益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另為使公益董事及監事(監察人)之選任或指派有明確之標準,爰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選任標準及辦法。(修正條文第一百一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
五、有關證交法第四十一條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應先彌補虧損之規定,考量公司財務報告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亦需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生效,應無再處以刑罰之需要,爰將違反證交法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予以除罪化。(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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