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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年報應揭露關係人交易之範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九0)台財證(四)字00六一二七號
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年報所應揭露之關係人交易,其關係人之範圍,應包括運用該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人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說 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研發部 9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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