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或申報項目 |
內容摘要 |
公告或申報期限 |
副本抄送
單位 |
法令依據 |
一、定期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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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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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保險事業:
1營業收入額。
2營業費用額。
二、其餘各上、市上櫃公司
1開立發票金額。
2營業收入額。
*上市上櫃公司得簡化
報紙公告內容,惟應將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
#興櫃股票公司免辦理公告申報,惟應將資訊輸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股市觀
測站。 |
1次月十日以前公告並報。
2金融業設有外國分行者,得延至十五日前辦理。
3航運業得延至月底辦理。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條。
2本會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第○○一七五號函。
3本會七十七年八月十日臺財證(一)第○八八四二號函。
4本會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臺財證(六)第○○一○○號函。
5本會九十年八月十日臺財證(六)第○○三八八八號函。
6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臺財證(六)第○○五八四一號函。 |
* |
2每月背書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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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金額。
*上市上櫃公司得簡化報紙公告內容,惟應將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
#興櫃股票公司免辦理
公告申報,惟應將資訊輸入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之股市觀測站。 |
併同每月營業額辦理公告。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2本會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臺財證(六)第○○六六九號函。
3本會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臺財證(六)第○四一七二號函。
4本會九十年八月十日臺財證(六)第○
○三八八八號函。
5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臺財證
(六)第○○五八四一號函。 |
* |
3每月資金貸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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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放金額。
*上市上櫃公司得簡化報紙公告內容,惟應將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
#興櫃股票公司免辦理公告申報,惟應將資訊輸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股市觀測站。 |
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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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2本會七十六年九月一日臺財證(一)第○○八五二號函。
3本會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臺財證(一)第一五三五六號函。
4本會七十七年八月十日臺財證(一)第○八八四二號函。
5本會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臺財證(一)第○○四八一號函。
6本會九十年八月十日臺財證(六)第○○三八八八號函。
7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臺財證(六)第○○五八四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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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衍生性商品交易資料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
*上市上櫃公司得簡化報紙公告內容,惟應將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
#興櫃股票公司免辦理公告申報,惟應將資訊輸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股市觀測站。 |
同右。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2本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臺財證(一)第○一一六五號函。
3本會九十年八月一日臺財證(一)第一三八八三○號函。
4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臺財證(六)第○○五八四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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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季財務報告
第三季財務報告 |
1會計師核閱之季財務報告。
2案件檢查表。
3公告報紙。
4稅前純益實際數較預測數差異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分析及會計師意見 |
1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
2航運業得免公告並申報。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2本會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第○○一七五號函。
3本會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臺財證(六)第○一四六八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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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半年度財務報告 |
1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2董事會議事錄。
3監察人承認之報告書。
4案件檢查表。
5公告報紙。
6稅前純益實際數較預測數差異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分析及會計師意見。
#興櫃股票公司應公告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 |
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2本會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第○○一七五號函。
3本會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臺財證(六)第○一四六八號函。
4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臺財證(六)第○○五八四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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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度財務報告 |
1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2合併財務報表。
3董事會議事錄。
4監察人承認之報告書。
5案件檢查表。
6公告報紙。
7稅前純益實際數較預測數差異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分析及會計師意見。
8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1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
2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期辦理。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2本會八十年六月一日臺財證(一)第○一○八一號函。
3本會八十年十二月七日臺財證(六)第○三三六三號函。
4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財證(一)第○一六八○號函。
5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臺財證(六)第○一九六八號函。
6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臺財證(六)第○○二六三號函。
7本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臺財證(六)第○一四○三號函。
8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財證(六)第○四四四八號及第○四四四九號函。
9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臺財證(六)第○四五○九號函、第○四五一○號及第○四五一一號函。
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臺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
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臺財證(一)第○○三七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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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繼續公開之財務預測 |
1繼續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
2董事會議事錄。
3案件檢查表。
4公告報紙。 |
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臺財證(六)第○○五八八號函。
2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九日臺財證(六)第○二四三五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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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權、質權變動 |
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股東(簡稱公司內部人)之持股變動情形與股票質權之設定及解除情形。
(申報對象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另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者亦適用。) |
1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申報公司內部人上月持有股數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持股無變動者,應填製簡便行文表格式二十五之三)。
2質權設定者,應於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公告並申報,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質權解除者亦同。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
2本會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七七)臺財證(二)第○八九五四號函。(相關申報表格,請於本會網站上下載。
【www.sf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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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開會資料 |
1開會通知書。
2委託書用紙。
3議事手冊。
4會議補充資料。 |
股東會(含常會、臨時會)開會前八日向本會申報。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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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徵求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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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公告徵求人資料 |
彙總徵求人徵求資料。 |
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十八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日前,檢附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及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送達被徵求公司並副知本會。公司於截止期限後三日內彙總徵求人徵求資料連續公告二日。 |
1公告報紙免申報。
2徵求人徵求資料表等應副知本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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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徵求人徵得資料 |
徵求委託書徵得資料彙整明細表。 |
股東會開會後五日內。 |
副本免抄送。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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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非屬徵求受託代理資料 |
非屬徵求委託書受託代理資料彙整明細表。 |
股東會開會後五日內。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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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 |
委任契約書副本。 |
委任後二日內。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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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議事錄 |
1年報。
2股東會議事錄。 |
1於股東常會分送年報予股東。
(年報及股東會議事錄均無須送本會)
2電子檔案傳送證券暨期貨市場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2本會八十年三月十二日臺財證(一)第○○三二六號函。
3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財證(六)第○四四四八號函及第○四四九號函。
4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臺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
5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臺財證(一)第○○三七一號函。
6本會九十年三月二日臺財證(一)第○○○五三六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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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作業執行情形 |
詳「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 |
1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稽核人員資料列冊報會備查。
*2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3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報會備查。
*4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一年度之稽核計畫報會備查。
5內部稽核主管異動應
於次月十日前報會備查。
6公司經核准公開發行後六個月內,應申報會計師所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效性之審查意見書報會。 |
副本免抄送。 |
1本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臺財證(稽)第○○九六七號函。
2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財證(稽)第○三七四二號函修正附件三。
3本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九○)台財證(稽)第○○三一五七號函。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稽核作業執行情形 |
稽核報告。 |
併同前項(內部稽核作業執行情形)報會。 |
同右。 |
本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臺財證(一)第○一一六五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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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聲明書 |
1董事會議事錄。
2內部控制聲明書。 |
每年四月底前報會備查。 |
同右。 |
本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臺財證(稽)第 ○○九六七號函。 |
二、不定期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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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足以影響股價及股東權益事項 |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6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7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8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9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
2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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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他公司合併董事會通過後 。 |
公告之內容至少應包括合併之目的、合併後預計產生之效益、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預定日程及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 |
董事會決議當日公告並申報。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
2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臺財證(一)第○○四八二號公告「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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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案公告後,參與合併之公司若發生任何足以影響合併案之重大事項時。 |
該重大事項。 |
立即辦理公告並申報。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
2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臺財證(一)第○○四八二號公告「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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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合併公司無法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核准。 |
申請書(敘明理由) |
1無法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之核准:於擬召開董事會前。
2無法於同一天召開股東會之核准:於決議召開股東會之董事會後二日內。 |
副本免抄送。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
2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臺財證(一)第○○四八二號公告「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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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效益執行情形 |
合併後存續公司之主辦承銷商就合併後對該公司業務、財務、股東權益之影響及合併之預計效益是否顯現等事項,出具評估意見。 |
合併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
同右 |
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財證(一)第○四七八四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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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會准予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公告報紙、公開說明書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或第二百七十三條所列事項。 |
1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公告。但公告報紙無須向本會申報。
2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傳送證券暨期貨市場基金會。 |
(辦理公開承銷時)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註:補辦公開發行公司及有價證券持有人應將公開說明書及公開招募說明書以電子檔上傳該會網站) |
1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
2「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3本會八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臺財證(一)第○一二三八號函。
4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臺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
5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臺財證(一)第○○三七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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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戶存儲行庫收足價款證明 |
專戶存儲行庫收足價款之存款證明 |
1專戶存儲價款行庫於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或募集設立公司動支,並同時檢附存款證明函知本會備查。
2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時,限制其價款動支須逐筆報會備查者,須於動支前先具函向本會申請備查。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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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司債之交付 |
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 |
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 |
副本免抄送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四條。
2「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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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之執行情形 |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
無須公告或向本會申報,惟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該次募集之資金經本會限制專款專用者,尚應輸入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合理性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
副本免抄送。 |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
2「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一)點至第八–(三)條。
3本會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臺財證(一)第○○五七四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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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之變更 |
1董事會議事錄。
2公告報紙。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無者免附)
4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
(無則免附)
*上市上櫃公司(含興櫃股票公司)得簡化報紙公告內容,惟應將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及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申報本會,免再申報公告報紙。 |
1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二日內辦理公告,再檢附上開資料報本會核備並提股東會追認。
2上市、上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於董事會討論修正後之次一營業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並於公告後二日內,連同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摘要,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嗣後每季結束後十日內,亦應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2「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四)條。
3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臺財證(一)第○三六九三號函。
4本會九十年八月一日臺財證(一)第一三八八三○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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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有價證券發行情形 |
詳「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內容。 |
1經本會核准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於契約簽約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檢附相關資料申報;前開公告申報事項,於公告申報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並向本會申報。
2應於發行後十日內檢附相關書件申報。
3應於發行後每月終了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截至前一個月底止該海外有價證券之異動情形,並按月將申請兌回股票或申請轉換或行使認股權之關係人及大股東之資料及兌回股數等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4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遇有參與發行人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存託機構依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參與發行人應於該次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二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並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5發行人受理海外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投資人轉換或認股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十日內,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報海外投資人認股情形。
6海外股票發行後,遇有發行人辦理增資發行新股,發行人依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時,發行人應於該次發行後二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7海外有價證券之參與發行人依存託契約約定應提供存託機構,或海外股票之發行人依發行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三日內申報相關資料。 |
副本免抄送。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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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或處分資產 |
1公告報紙。
2契約。
3鑑價報告或簽證會計師意見書。
4其他有關資料。
*上市上櫃公司(含興櫃股票公司)得簡化報紙公告內容,惟應將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及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應申報資料申報本會,免申報公告報紙。 |
1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檢附相關資料申報。
2如係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除合建契約外,另應檢附設算資產成本相關資料與簽證會計師複核意見、經董事會通過暨監察人承認之自預訂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及該交易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報本會備查。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上市、上櫃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將公告資料輸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者,視為已抄送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笫二款及第三十八條。
2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臺財證(一)第○○五二六號函。
3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臺財證(一)第八一七六九號函。
4本會九十年八月一日臺財證(一)第一三八八三○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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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1公告報紙。
2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函影本。
*上市上櫃公司(含興櫃股票公司)得免於報紙公告及申報本會,惟應將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 |
1於公司接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之日起二日公告並檢附相關資料申報。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
2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臺財證(一)第○○四九六號函。
3本會九十年八月一日臺財證(一)第一三八八三○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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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基本資料 |
公司基本資料表格內容,請於本會網站上下載【www.sfc.gov.tw】 |
1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後。
2相關資料變動後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
副本免抄送。 |
本會於核發公司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函時隨文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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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務預測 |
1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
2案件檢查表。
3公告報紙。
4董事會議事錄。 |
一、二日內公告申報者:
1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申報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2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者:
1因董事累積變動達三分之一者,應於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2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而公開者,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3與他公司合併而公開者,應於合併完成召集合併後股東會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4因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或重要產業部門變動預計營業收入金額達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而公開,應於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更正、更新財務預測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原財務預測不適合使用及其影響,並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公告申報更正、更新後財務預測。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臺財證(六)第○○五八八號函。
2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九日臺財證(六)第○二四三五號函。
3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臺財證(六)第○○五八四七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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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會計原則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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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准 |
1申請書(會計原則變更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佳之具體事證及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2董事會議事錄。 |
擬改用新會計原則前一年底前向本會申請。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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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影響數申報 |
會計原則變更累積影響數。 |
除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者外,應於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提報董事會後向本會申報。 |
同右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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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會計估計變動(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之變動) |
1申請書(會計估計變更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估計較佳之具體事證)、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2董事會議事錄。 |
擬改用新會計估計前一年底前向本會申請。 |
*1證券交易所。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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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1修訂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2董事會議事錄。 |
於董事會通過後向本會申報。 |
副本免抄送。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2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臺財證(一)第八一七六九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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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
1修訂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2董事會議事錄。 |
於董事會通過後向本會申報。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2本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臺財證(一)第○一一六五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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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
1修訂後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2董事會議事錄。
3股東會議事錄。 |
1股東會同意後向本會申報。
2金融保險公司從事營業行為之背書保證得免。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2本會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臺財證(一)第○○六六九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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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
序」 |
1修訂後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2董事會議事錄。 |
1董事會通過後向本會申報並提報股東會。
2金融保險公司得免 。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2本會七十六年九月一日臺財證(一)第○○八五二號函。
3本會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臺財證(一)第一五三五六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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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 |
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供股權轉換之用或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 |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相關申報報格,請於本會網站(www.sfc.gov.tw)上下載。 |
1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5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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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申報 |
上市上櫃公司向本會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後,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買回股份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1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2相關申報報格,請於本會網站(www.sfc.gov.tw)上下載。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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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申報 |
公司於買回本公司股份之執行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
1公司應於執行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
2相關申報報格,請於本會網站(www.sfc.gov.tw)下載。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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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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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變更原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 |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
同右 |
1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