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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九○)台財證(一)第一七一二二八號函准予備查

第十條第一款

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大量之股權移轉情形者。

審查認定標準:

(一)、所謂「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二)、所謂有「大量」之股權移轉情形,係指該等人員於前揭期間內具備前述身分時之股權轉讓(指出售、贈與、放棄現金增資認購洽特定人認購等轉讓行為)合計逾該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者,但依本中心相關規定提出承銷或供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得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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