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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債以普通公司債為限
證期會發布解釋,在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尚未完成修正前,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私募公司債之種類,應以普通公司債為限,即不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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