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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依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買賣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另依照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雖得免印製股票﹙無實體股票﹚,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八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雖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亦視為有價證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納稅疑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查詢,以維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賦稅新聞》
提供者:湯琴恆
日期: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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