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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股東會申報時限調整
證期會同意證交所修正營業細則及「上市公司應辦理業務事項一覽表」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召開股東會及臨時會前之公告,修正調整為停止過戶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為應行申報之時間。
(二)上市(櫃)公司得僅先就股東會召開事由、期日向證交所(櫃買中心)申報,並應於股東會開會日前至少四十日就公告股息、紅利等權利內容等予以補充申報。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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