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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持有興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交易相關手續費之會計處理
證期會發布解釋,推薦證券商取得之興櫃股票按取得之成本入帳,並依成本法評價,不適用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之規定。處理客戶議價買賣單之代辦費用或收入,推薦證券商列為「營業費用」,並以「興櫃股票代辦費」為明細科目。證券經紀商列為營業收入之「經紀手續費收入」,並以「興櫃股票代辦收入」為明細科目。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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