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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修正
為配合修正後公司法已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得累積為資本公積規定及第二百四十一條限縮資本公積得撥充資本之種類僅限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二種,爰配合修正證券交易法有關資本公積可撥充資本之範疇。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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