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修正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卅一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0四三六九號
第八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比率,其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撥充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轉入之資本公積,應俟增資或其他事由所產生該次資本公積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之次一年度,始得將該次轉入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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