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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2.04上市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公司法第十五條及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七○五八○號函辦理。

二、按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依經濟部前揭函釋,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而所稱「淨值」係指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餘額(即股東權益);至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融資金額累計計算之。

三、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各上市(櫃)公司應於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中增列下列項目,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 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明訂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

(二)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應按貸與原因: 1、有業務往來; 2、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分別訂定限額;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分別訂定前開限額)。

(三)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四、為強化公司對於資金貸與作業之控管,各上市(櫃)公司之內部稽核應定期檢查、評估前開規範之執行情形,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監察人,並由監察人通知本會

五、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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