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證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民國 91 01 11 日 修正)

第一條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上櫃契約第二條及管理股票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上櫃公司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方式向本中心申報資訊者,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二、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四、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金融控股公司應一併代為申報其子公司之上月份資料,子公司係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之子公司,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五、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八、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

九、內部人股權異動及設解質資料: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一○、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

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一一、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一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一三、上櫃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基本資料、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一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一五、上櫃公司各季依主管機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轉投資事業資訊。

一六、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航運業免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者,請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資料輸入。

一七、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一八、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三)去年度經理人及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實施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另已公開財務預測之股票上櫃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輸入上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相關資訊。

二、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中心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三、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股東會確認後一日內。

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中心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五、上櫃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變更實收資本額取得新公司執照後一日內輸入。

六、發行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將有關資料輸入。

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八、上櫃公司僑外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初次上櫃或上櫃公司於增、減資除權時輸入。

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初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櫃時輸入。

一○、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之數量每累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每累積達新台幣三億元、買回期間屆滿(執行完畢)及辦理銷除(轉讓)股份資料:應於申報日後二日內輸入。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有關資訊,上櫃公司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申報。

資訊申報操作手冊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五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中心通知後,應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負責。

股票上櫃公司首次應輸入資料如下:

一、公司基本資料。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資料。

三、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之資料。

四、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規定之資料。

五、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第六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辦法或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本中心得按其情節,除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併得對其有價證券之買賣採預收款券交易,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停止其買賣;並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並副知主管機關。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第八條 本作業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