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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一)台財證(六)字第一0三三六六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六)字第一0三三六六號

主  旨:為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修正,有關會計處理、財務報表表達暨資金貸與他人與大陸投資資訊揭露,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相關公司或單位。

說  明:

一、配合公司法修正刪除原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資本公積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  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表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因被投資公司增加資本公積而依權益法所認列之金額、應付利息補償金轉列之金額等。

(二)本會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資產負債表項下13.股東權益之13-3及13-4停止適用

(三)至有關資產重估增值是否仍應轉列資本公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何時停止轉列資本公積及原已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如何處理乙節,應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檢附修正後資金貸與他人及大陸投資資訊揭露附表(詳附件),公司自編製九十年度財務報告起應依修正後附表揭露有關資訊

 

資料來源:證期會網站新聞稿
提供者:湯琴恆
日期:9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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