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證券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事項得免登載於報紙之規定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公告

機關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一0六)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傳  真:(0二)八七七三四一三四

受 文 者:貼本會公告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六五二號

主  旨: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依本規定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其公告事項得免登載於報紙,請查照。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本會擬議中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實施前,將前揭規定應公告內容依下列方式揭露於網站後,得免除報紙公告,相關事項除「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規定之公告資料免申報外,並應就網站資訊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將應公告事項之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股市觀測站)。

(二)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將應公告事項完整資訊揭露於公司網站,且符合下列條件:

1於公司網站首頁應以顯著字體標明前揭公告資料之點選查詢處,以方便投資人查詢相關資訊。

2公告內容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本次公告之資訊內容及其更新與安全防護由本公司自行負責」。

3於網站公告及歷次更正之資訊應予保存並持續揭露於公司網站。

4對輸入公司網站之資訊已建立相關安全防護之內部控制,避免未經授權而公告或更改前揭事項。

二、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制度實施後,應將前揭公告事項輸入本會指定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始得免除報紙公告。

 

資料來源:證期會網站新聞稿
提供者:湯琴恆
日期:91.02.25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