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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一定標準須發布重大訊息

上市櫃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須發布重大訊息:

(1)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3)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資金貸與,其累積貸與金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

(4)依前開第2、3辦理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辦理資金貸與,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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