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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提列買賣損失準備之計算基礎

證期會發布解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應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其提列基礎為出售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及「認購(售)權證」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並採總額法計提。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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