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
證期會發布消息,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九十年度產生之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應以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得再轉列為資本公積;若已出具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且九十年度處分固定資產溢價亦已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生效時點為區隔(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部分轉列資本公積部分列為營業外收入者,仍宜重編九十年度財務報告,全部轉為營業外收入;惟若報告已發送者,公司得於九十一年召開之股東會決議後重編九十年度財務報告,或於股東會後所編製最近期財務報告予以調整。至於九十年度相關期間比較報表得免調整,惟應於附註揭露兩期股東權益分類不一致之情形。
(二)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產生處分資產溢價已轉列資本公積者,應依經濟部決議於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是否轉列保留盈餘,並於股東會後最近期財務報告表達揭露。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13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