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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期限放寬
財政部證期會發布解釋,為考量證券商之閒置資產能充分利用,以降低成本負擔,有關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之期限放寬為三年。期滿續予出租時亦同。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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