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總說明
為強化資訊公開並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訂,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加強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募集與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訊之公開揭露,以利股東查閱並保障其權益。本次共計修正十三條條文,增訂八條條文及相關附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壹、資訊整合:為整合定期與不定期所揭露之資訊,爰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重行調整年報應行記載事項之揭露架構並增列章次。
貳、資訊簡化:
考量公司編製年報之成本及年報係屬每年應定期揭露之資訊,爰縮短技術及研發概況、環保支出及勞資關係等資訊之揭露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參、 加強資訊揭露:
一、為便於年報資訊之建檔並方便股東查詢及配合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台財證(六)字第一五四八五○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報之封面右上角刊印股票代碼,爰增列應於年報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公司名稱變更者應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鑑於網際網路之普及,為方便股東查詢,爰增列應於年報揭露相關機構之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使股東明瞭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情形,爰增訂公司應揭露公司債、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之辦理情形、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應記載事項。(增訂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四、為促使公司能確實執行增資計畫並能充分且完整揭露未完成及增資效益未顯現之情形,爰增訂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之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為強化公司決策過程之透明度,爰增訂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之揭露。(增訂條文第二十條)
六、藉由網際網路之快速傳輸及無遠弗屆,為利股東查詢,爰增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上傳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增訂條文第二十二條)
肆、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修訂:
一、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等對簽章之規定已放寬為簽名或蓋章,爰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六條)二、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修正有關董事及監察之選任。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下載)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下載)
提供者:湯琴恆
日期:9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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