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證期會發布解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五○四四號函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已有規定,今因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其會計處理,自九十一年度起,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公報辦理,故上市、上櫃公司九十一年度以後財務報表列示之股東權益減項,屬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庫藏股票成本部分,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但上市、上櫃公司仍應就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評價如有回升之部分,上市、上櫃公司得就該部分金額依持股比率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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