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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有價證券對象門檻公布

證期會公布上市、櫃公司在私募有價證券時,對於所選擇私募對象,相關財力門檻,其中在個人部份,包括一、本人淨資產超過一千五百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二千萬元。二、最近兩年度,本人每年度所得均超過三百萬元,或與配偶每年所得合計超過四百五十萬元。在法人或基金方面,則需符合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七千五百萬元。證期會同時公布,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一年、到第三年期間內,可以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的交易數量限制。上述所稱的「所得」,指的是最近兩年度依所得稅法申報或經核定的綜合所得總額,加計可具體舉證的所得稅法所規定免稅所得金額。所指淨資產,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的資產市價減負債後金額。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資格應由該私募有價證券的公司舉證。但在私募有價證券自可以轉讓起,其資格則由轉讓人舉證。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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