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促使資訊充分公開,並兼顧財務預測制度之合理性,爰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茲將修訂重點臚列如下:
一、減少強制公開財務預測之範圍:
(一)考量實務管理需要,特殊情況下可免公開財務預測或縮短繼續公開年限(如「私募有價證券」、「上櫃轉上市」、「興櫃股票」、「第二類股票」等),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增訂排外規定。
(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二)基於經營權發生變動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明訂公司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公開財務預測。但其應以造成公司經營權實質變動為限,故增訂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而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則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三)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辦理「簡易合併」及「非對稱式合併」者,因其對公司營運情況並無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增訂排外規定,豁免其公開財務預測。(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
(四)考量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及重要產業部門變動等相關資訊已經由重大訊息管道對外發布;而營業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者,外界亦可經由公司每月之營收公告評估公司之可能發展趨勢,應毋須再公開財務預測,爰刪除原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規定。(刪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
二、合理規範自願公開財務預測:
參照本會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八一)台財證(六)第○○二三二號函規定,爰增訂第二點第二項,規範公司不宜私下發布財務預測資訊,若於特定場合已發布,則視為自願公開,須即依本要點公開財務預測。(增訂第二點第二項)
三、簡化公開方式:
配合資訊申報單軌化之作業及減輕發行公司資訊作業成本,爰修訂簡化應公告內容及抄送單位。(修訂第十四點及第二十六點)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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