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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

證期會公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條文,規定有關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最重可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18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是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非特定人為邀約或勸誘之行為。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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