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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先發行新股後再辦理變更登記

證期會發布解釋,於發行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之持有人請求轉換或認購股份時,公開發行公司得先發行新股後,再辦理變更登記。發行公司應於新股發行後,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等之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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