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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修正公告
證期會公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業經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完成修訂並公布,各公開發行公司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本公報,但亦得提前適用;原已採用本公報者,適用本次修訂條文時,其帳列未攤銷之開辦費餘額,應列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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