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財務預測資訊公開新解釋(91.4.2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二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六)字第00二六0五號
主 旨:補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免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公開財務預測之情形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
說 明:
一、依據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修正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者,得免公開財務預測或抵減計算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年限:
(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得就主管機關核准上櫃後已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年度,抵減轉上市後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年度(相關抵減年度計算方式釋例參見附件)。
(二)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但其初次上櫃時如選擇提撥股份對外公開承銷者,仍須依前開規定辦理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核准上櫃後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管理股票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四)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得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開財務預測。
三、若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上櫃公司申請股票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其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抵減年度計算方式釋例:
一、某甲公司於八十八年度經核准上櫃,並已於八十九、九十年度辦理二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該公司於九十年五月申請股票轉上市,並於當年度經核准上市。該公司原應於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年連續三年度辦理上市後繼續公開財務預測,惟該公司前已於八十九、九十年度辦理上櫃後繼續公開財務預測,可抵減上市後之繼續公開財務預測年度(九十二、九十三年度),故該公司若無其他應公開財務預測事由,則僅須公開財務預測至九十一年度。(依上開計算方式,某甲公司於上櫃後,無論於八十九、九十或九十一年度轉上市,其皆僅須公開財務預測至九十一年度)
二、承前,如某甲公司於八十八年度經核准上櫃,並於九十二年度(或以後)申請股票轉上市,因其已於上櫃後連續三年度(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一年度)辦理繼續公開財務預測,可抵減上市後之繼續公開財務預測年度,故該公司僅須於申請轉上市年度(九十二年度)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毋須於上市後辦理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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