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公開財務預測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
一、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財務預測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公開財務預測之情況,已於第二點中規範,爰刪除相關援引條次。 |
二、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一)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另有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1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請)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轉換公司債、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發行其他有價證券,而有對外公開發行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應於案件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2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但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而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3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4與其他公司合併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第十九條、或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之合併不在此限。
(二)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並對外公開發行時,應公開財務預測。
(三)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或上櫃後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四) 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
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公開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視為自願公開,應公開財務預測。 |
二、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者如下:
(一)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有下列情形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1依「處理準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申報現金發行新股、發行轉換公司債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案件申報生效後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2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3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4與其他公司合併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並於次一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5公司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或重要產業部門變動預計影響營業收入金額達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6公司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較其前一年度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公開財務預測。
(二)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現金發行新股並對外公開發行時,應公開財務預測。
(三)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於證券商櫃檯買賣者,除依申請上市、上櫃規定公開財務預測外,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或上櫃後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四) 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 |
一、考量實務管理需要,特殊情況下可免公開財務預測或縮短繼續公開年限(如「私募有價證券」、「上櫃轉上市」、「興櫃股票」、「第二類股票」等)
,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增訂排外規定。
二、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訂及新金融商品之發行,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明訂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相關有價證券時應公開財務預測之情況。
三、基於經營權發生變動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明訂公司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公開財務預測。但其應以造成公司經營權實質變動為限,故增訂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而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則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四、配合「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之修訂及發布,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增訂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辦理「簡易合併」及「非對稱式合併」者,因其對公司營運情況並無重大影響,故免予公開財務預測。
五、考量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及重要產業部門變動等相關資訊已經由重大訊息管道對外發布;而營業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者,外界亦可經由公司每月之營收公告評估公司之可能發展趨勢,應毋須再公開財務預測,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規定。
六、參照本會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八一) 台財證(六)
第○○二三二號函,增訂第二項規範公司不宜私下發布財務預測資訊,若於特定場合已發布,則視為自願公開,須即依本要點公開財務預測。 |
十三、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者,其公告申報期限如下:
(一) 依「處理準則」規定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請股票上市或申請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該申報(請)
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二) 公司董事累計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
公司因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四) 公司因與其他公司合併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合併完成召集合併後股東會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五)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
(六)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
十三、財務預測之申報期限規定如下:
(一) 依「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或因申請上市上櫃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該申請或申報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二) 公司因董事累計變動達三分之一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
公司因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四) 公司因與其他公司合併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合併完成召集合併後股東會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五)
公司因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或重要產業部門變動預計影響營業收入金額達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
(六)
公司因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較其前一年度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七) 依本要點第二點(一) 之 1.2.3.4. 及(三)
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
(八) 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
配合第二點減少公開財務預測之範圍,刪除原第五、六款之規定,餘調整款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
十四、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
(二) 會計師核閱報告之意見類型,若會計師係出具非標準式之核閱報告,尚須包括其說明段及結論段。
(三) 財務預測(包括修正數及原預測數)及前期歷史性資料,包括:
1簡明資產負債表
2簡明損益表
(四) 以明顯字體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之字樣。
(五) 財務預測如有更新(正)或重編者,其更新(正)或重編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
十四、財務預測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會計師核閱報告之說明段及結論段。
(二) 財務預測(包括修正數及原預測數) 及前期歷史性資料,至少應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第二十段所訂之第(1)
至(9) 項目。
(三)
董事會通過之日期。如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應標明「本次財務預測尚未經董事會通過」之字樣,並應說明其原因及預計通過之日期。
(四) 以明顯字體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之字樣。
(五) 財務預測如有更新(正)或重編者,其更新(正)或重編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
配合「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之作業並減輕發行公司資訊作業成本,爰修訂簡化公告內容。 |
二十六、財務預測相關資訊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二十六、財務預測相關資訊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配合資訊公開之管道,調整財務預測資訊公告申報之抄送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