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比率修訂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業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施行。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三限度內;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三限度內;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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