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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之補充規定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持有人請求轉換或認購股份時,發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證期會發布解釋,補充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之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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