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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補充規定

證期會補充解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取得憑證數量前十大員工,係指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又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揭規定記載員工認股權憑證取得及認購情形時,如取得員工非為經理人、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者,除姓名及職稱應分別揭露外,其餘事項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取得及認購情形。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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