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
證期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增訂第六章及第七章並修訂第八章章名、增訂十條及修正四十二條條文與相關附表。主要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及引進私募制度而做的修正,修正項目相當多,例如增訂公司辦理補辦公開發行案件應檢送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有效性之審查報告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原則上均應辦理專戶存儲;補辦公開發行前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私募公司債應併同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有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未全部清償、轉換或認購為股票者,將不得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為不得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等。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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