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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明年起要申報半年報及每月營業額

證期會發布新規定,為強化資訊公開,未上市或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九十二年起除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外,並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暨於每月十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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