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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未上市且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九十二年起公開半年報及每月營業額

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外,並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暨於每月十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三、前揭公司嗣後公告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時,應將上月份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餘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併同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為健全公司資金管理及降低經營風險,應比照本會七十六年九月一日(76)台財證(一)第○○八五二號函、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76)台財證(一)第一五三五六號函、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83)台財證(一)第○○四八一號函及九十一年二月四日(91)台財證(六)第一○一四○四號函規定,訂定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暨依本會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86)台財證(六)第○○六六九號公告之「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相關規範。 

91.05.13(九一)台財證()字第00二九二四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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