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證券商因擔任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而取得之證券商股票尚非屬「投資」範疇
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規定,因擔任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為應買應賣及報價義務而取得之證券商股票,尚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指「投資」之範疇。為避免推薦證券商涉及影響或參與他證券商之經營,推薦證券商於持有所推薦證券商股票時,其表決權之行使,應比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且推薦證券商持有所推薦證券商之股份總額,應以前揭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股數
為上限。
(91.06.10台財證二字第0九一000三三七六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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