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獨立董監事補充規定
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三款第五目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第五子目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公司於編製年報或公開說明書之年度及其上一年度內,與該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者。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該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四、該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 (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 或主要商品 (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91.06.12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四三二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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