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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申請增資之審查原則

內容: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之審查原則

一、發行人違反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有從屬公司購入控制公司股份之情事者,迄未改善者(未將違法買入之股數全數賣出),證期會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九款規定退回其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

二、發行人違反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有從屬公司購入控制公司股份之情事,惟已改善者(已將違法買入之股數全數賣出),且已檢附下列文件者,證期會得同意生效或核准

(一)從屬公司應出具承諾書承諾不再購入控制公司之股份。

(二)控制及從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明訂從屬公司不得取得控制公司股權,並請會計師對該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洽請承銷商(辦理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之案件),對從屬公司取得控制公司股權期間並無股價異常變化之情形,及無意圖影響股價情事表示意見。

(四)從屬公司因買賣控制公司股份而發生損失致損及股東權益者,已為適法性處理。

三、發行人辦理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之案件,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已改善且經證期會依前款規定同意生效或核准者,嗣後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若再發現有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之情事,則依據該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認定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退回其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

  91.06.20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
9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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