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
內容: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金融事業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證券金融事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其私募股票程序尚應符合「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申請變更公司章程之資本額。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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