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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

內容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股票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僅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開規定私募股票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

四、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私募股票,依前項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報會後,免再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惟仍應依規定向本會辦理換發許可證照;惟若因私募股票而須變更公司章程記載之資本額者,仍應先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報經本會核准。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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