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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
內容: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僅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並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
資料來源: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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