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檢附財務報表之處理原則
證期會發布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檢附財務報表之處理原則,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於公開說明書中列附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列申報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以九十一年送件為例,最近(九十)年度須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雙簽,且為無保留意見;其比較期(八十九年度)得引用其他會計師查核意見,該會計師並得為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惟查核意見仍須為無保留意見。若繼任會計師係於九十年度首次受託查核,因未能監督九十及八十九年度期初存貨盤點,得對八十九年度財務報告期初存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八十八年度得為雙簽或單簽,亦無須為無保留意見。若因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額,而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者,如該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免再委託會計師重行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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