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三字第0九一000五一七八號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公司法將簽章修正為「簽名或蓋章」、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期間之提前及配合證交法新增允許公司私募股票之發行與轉讓,並因應行政革新以簡化作業,俾達到便民及提昇行政效能。修正之主要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修正事項:
(一)
相關「簽名、蓋章」修正為「簽名或蓋章」:公司法修正將「簽名、蓋章」之規定修正為「簽名或蓋章」,爰配合修正,並增訂股東於印鑑卡上同時留存簽名式及印鑑者,其得以簽名或蓋章方式向公司辦理股務事務;而同時以簽章辦理者,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另股東辦理股票事務非以親自到場辦理為必要,故如其採簽名方式且委託他人或通訊辦理時,當公司或股務代理有無法辨識該書面是否為股東親自簽名之情形時,為保護公司及當事人權益,爰增訂公司或股務代理得要求股東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到場簽名以憑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期間之提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將公開發行公司其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由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修改為六十日(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修改為三十日),爰配合作相關修正。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私募之規定:證券交易法新增私募股票之發行、轉讓及再行賣出條件,爰增列股東自行辦理過戶須檢附之文件,並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印製規格,規範該有價證券背面應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期及限制轉讓。
三、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依規定亦應課徵贈與稅,爰配合增訂其應檢附之文件。
四、簡化股務作業
(一)
簡化繼承過戶所檢附之文件:現行辦理繼承過戶所檢附之部分文件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核發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所檢附之部分證明文件重疊,為簡化當事人作業,故予以刪除。
(二)
強化資訊公開傳送管道:鑒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申報網站已將公開發行公司發放股利及內部人股權質權變動相關資訊納入應傳輸項目,爰規定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五、落實股務管理
(一)
增列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檢附文件:股東向公司申請撤銷股票掛失後,其股票即得繼續於市場流通,惟股東如怠於向法院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該股票將因除權判決而失權,致善意受讓人其權利受損及引發紛爭,故增訂規定股東申請撤銷掛失時,應檢附其已向法院申請撤銷或撤回之相關書狀副本以為證明,俾維護交易安全。另現行掛失等作業已採網際網路申報,且初次上市或上櫃公司其股票掛失、經除權判決等情形,應納入控管,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安全,爰增訂相關規定。
(二)
增訂公司於停止過戶期間,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之股票,應辦理消除前手作業: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前提為﹁股份轉讓﹂,而集保公司依股務處理準則送交發行公司辦理消除前手之股票,雖轉記於以集保公司為名之專戶,但其性質僅係證交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前段所定之擬制人名義之形式股東,實質股東仍為各股票所有人,無股份轉讓之實質,非公司法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復查發行公司於停止過戶期間辦理消除前手作業,亦有瑕疵驗核之功能,有助維持證券市場秩序。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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