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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法令動態﹝91.10

一、僑外資得投資上市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定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國內有價證券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之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為「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規定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91.10.1台財證八字第0九一000五0三二號)

二、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主要係為配合公司法將簽章修正為「簽名或蓋章」、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期間之提前及配合證交法新增允許公司私募股票之發行與轉讓,並因應行政革新以簡化作業,俾達到便民及提昇行政效能。修正之主要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修正事項

1.相關「簽名、蓋章」修正為「簽名或蓋章」

2.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期間之提前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私募之規定

(三)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

(四)簡化股務作業

(五)落實股務管理

(91.10.7 台財證三字第0九一000五一七八號)

三、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海外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及參與私募海外存託憑證。

(91.10.24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五三九0號)

四、申請併購等不受三個月內曾「自行撤回」申報(請)案件之影響

為協助企業進行併購,從事良性組織再造或重組,以強化經營效率及競爭力,嗣後公開發行公司如有「自行撤回」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後,須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得免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六款,於三個月內辦理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之限制。

(91.10.18新聞稿)

五、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暨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發給或轉讓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暨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公司並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訂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或於員工轉讓辦法中明訂受讓員工之範圍及資格。

(91.10.28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五四四四號)

六、上市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可由常董會決議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如遇董事會休會時,可依據公司法第二0八條第四項規定,由常務董事會議決議辦理,再提報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91.10.28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五四四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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