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告時適用新修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疑義問答」
《目錄》
壹、實施日期(第一題):相關網站
貳、主要修訂內容(第二題至第六題):相關網站
參、會計處理(第七題至第十九題):相關網站
肆、報表編製(第二十題至第二十四題):相關網站
伍、申報作業(第二十五題至第二十七題):相關網站
《問答篇》
壹、實施日期
一、公開發行公司應自何期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修訂後公報之規定?
答:
(一)公報訂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開始適用,惟公開發行公司有依規定編製期中報表之義務,故對上市(櫃)公司而言,自九十二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起,即應依修訂後第一號公報規定編製;興櫃股票公司及未上市(櫃)公司則自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依修訂後第一號公報規定編製。
(二)前述報告所提供之比較報表,亦應依修訂後規定調整,以利比較。
(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已修正發布,相關行業編製準則法規亦將配合修正,俾利公開發行公司一致適用。
貳、主要修訂內容
二、修訂後第一號公報與原第一號公報之主要差異何在?
答:(一)公報名稱變更
將原第一號公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名稱改為「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二)與國際接軌
1.
參考美國Framework觀念公報,增列納入觀念架構,以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接軌。
2.
刪除得以保留盈餘表取代業主權益變動表、損益表及保留盈餘表得合併為損益及保留盈餘表之情況,另明定財務報表要素之衡量基礎、各項目之定義、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至少應包含之項目等。
(三)財務報表之基本假設與品質特性
財務報表之品質特性除攸關性、可靠性外,增列可瞭解性與比較性。而財務報表之基本假設為「權責基礎」及「繼續經營」,不再明定「幣值不變」及「企業個體」兩項基本假設。
(四)其他重要修訂內容,包括:
1明定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至少應包括之項目。
2資產、負債之流動與非流動劃分標準。
3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之規定。
4明定財務報表附註應聲明財務報表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5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母公司及最終母公司之名稱、期末員工人數或該期間員工之平均人數。
三、本次修訂所刪除之原第一號公報部分條文,其刪除理由為何?
答:由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近二十年來已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共有三十二號,已對會計事項有詳細規定,爰將原公報有關基本會計原則部分酌予刪除,並將本公報名稱改為「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以與公報內容相符。
四、「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有無與第一號公報抵觸之處?是否已配合修正?
答:基本上尚無重大抵觸,主要係修改原採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對資產、負債、業主權益及損益科目等定義之部分。本會業配合第一號公報增修訂資產負債表內「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及損益表內「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科目之定義及分類(並配合重新調整修訂報表之編製格式),並增訂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上限之規定。至財務報表附註揭露部分,已於編製準則內配合增訂發行人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另應編製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等「費用及損失」之功能別彙總表,原「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明細表」修正為「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明細表」。
五、修訂後第一號公報與其他公報之規定有無抵觸之處?如有抵觸,適用之優先順序為何?
答:第一號公報修訂後,主要係以觀念架構為主,以作為基金會訂定及解釋會計原則之指導,其他公報則係對特定會計事項之處理作更深入處理原則之訂定。惟本號公報修訂內容中,有少部分之會計原則為與國際會計處理調和而略作調整,如本公報於第105段明定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18段條文(存貨成本之計算採後進先出法者,不得使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與本公報第72段末不同處,已明定不再適用,故應無相互抵觸之問題。
六、本公報第105段規定第十號公報「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18段存貨成本之計算採後進先出法者,不得使用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之規定已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存貨成本計算採後進先出法計算者,自92年1月1日起亦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期末存貨,此項會計原則變動,是否應依編製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申報證期會核備?
答:公開發行公司因新公報發布,致新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採用合宜之會計處理,尚不適用編製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一之規定,但宜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資訊。
參、會計處理
七、公報第4段後段:「企業財務報表如未採繼續經營假設編製時,應揭露不採用之原因及其所採用之基礎」,而現行編製準則並未明訂,故是否於財務報告之「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中揭露即可?
答:依第一號公報第99段之規定,會計政策係指企業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基本假設、基本原則、詳細準則、程序及方法等,而第4段後段所述之揭露規定原於第十五號公報第8段已有規定,故應於「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中揭露。
八、衍生性金融商品若符合公報第33、40段所定資產及負債之定義,是否應認列為資產及負債?
答:本公報有關資產及負債之定義尚不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衡量,基金會將於近期擬訂公報規範。
九、第64段規定,企業因資產價格上漲所產生之持有利益,在觀念上雖屬利益,但必須符合認列標準時(第50段)方得認列,是否即表示企業對資產之評價得認列市價上漲之未實現利益?
答:企業因資產價格上漲所產生之持有利益,必須符合第一號公報第50段「未來經濟效益流入或流出企業係很有可能」、「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方得認列,但非指企業對資產之評價得認列市價上漲之未實現利益。舉例而言,短期投資、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國內市場環境尚未達「很有可能」、「可靠衡量」之標準,故修訂後之第一號公報雖參採國際會計準則相同之原則規範,惟鑑於國內外環境不同,故現行長短期投資之會計處理仍應回歸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第68段有關流動與非流動之區分,對銀行等特殊行業是否亦適用?與公報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有無扞格?
答:由於銀行業已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作相關之規範,且依該公報第三十四段規定,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及負債應按其性質分類,並依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但無須區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同號公報第三十五段明定銀行業資產負債表中或其相關之附註至少應揭露之項目,爰有關銀行業財務報表之編製,應優先適用該號公報之規定。與修訂後之第一號公報相關規定應無扞格。
十一、第69段有關應將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或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或償付之總金額,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對營業週期為一年之企業,是否仍須於附註揭露回收或償付之總金額?
答:對營業週期為一年之企業,其資產負債表已揭露第69段規定之資訊(例如流動資產合計數即表示公司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相關回收或償付之金額已於財務報表中分別表達,故得免再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十二個月內(後)回收或償付之總金額。公司之營業週期超過十二個月者,則須另外計算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或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或償付之總金額,並於附註中揭露。
十二、實務上若某公司原轉投資一被投資公司之股份帳列長期股權投資,嗣後因該被投資公司申請上市上櫃而提撥一定成數之股份對外承銷,是否得依本公報第七十一段末之規定,將該部分可能於未來十二個月內出售之股票帳列為短期投資,而免適用現行「同種類之股票不得分列為長期投資及短期投資」之規定?
答:第一號公報並未就長、短期投資之劃分標準或評價基礎作任何更動。公司原帳列長期股權投資者,嗣後因該被投資公司申請上市上櫃而提撥一定成數之股份對外承銷,則應將該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變現之長期股權投資列為流動資產項下之「其他流動資產」,不得列為「短期投資」。亦即本會原規定持有同一公司種類之股票,不得分列為長期投資及短期投資之規定,仍然適用。
十三、第72段有關存貨之評價,刪除原公報第19條有關「但市價無法確定者,不在此限」,是否即謂存貨應一律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者評價?
答:依本公報之規定存貨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十四、第88段之其他金融資產係屬流動或非流動資產?其定義、範圍為何?企業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如何適用?
答:依本公報第88段及基金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一)基秘字第343號函之規定,其他金融資產係指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項、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以外之金融資產,故其科目之性質涵括流動及非流動。企業於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將金額重大之其他金融資產單獨列示;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之金額未達流動資產及其他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仍應單獨列示。
十五、公報第88段(10)估計負債可能包含項目?編製財務報表時,若已將估計負債科目中金額重大者單獨列示後,剩餘金額並不具重要性者,是否仍應於報表中列示「估計負債」乙項。
答:估計負債應區分流動與非流動,其可能包含應計產品保證負債、應計退休金負債等。編製資產負債表時若已依上揭規定將金額重大之估計負債單獨列示後,餘未能歸屬於各類流動負債,且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負債內列示。
十六、公報第88段(11)長期附息債務可能包含項目為何?
答:長期附息負債可能包含長期借款、應付租賃款、(可轉換)公司債、票面利率為零之公司債但存有利息補償金約定之者,及折價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等。
十七、依本公報第85段之規定,未實現之重估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其他項目,與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不同,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如何因應?
答: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固定資產因重估或調整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又依編製準則第三條明定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時,法令之適用位階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上。故商業會計法業已明文規定事項,於該法尚未修正前,公開發行公司於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應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十八、第102段有關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應先「聲明財務報表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則對公開發行公司原已依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是否無須再聲明是否已依相關編製準則編製?如亦需聲明,其先後順序為何?
答:為提醒財務報表編製者充分注意編製之法令依據及責任,爰於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財務報表附註內「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十九、第103段有關期末員工人數或該期間員工之平均人數,如未包含於企業所公開之資訊中,於附註揭露時,如為合併財務報表,則揭露之員工資料是否僅為母公司本身員工之資料?
答: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之員工資訊應為合併報表內母子公司員工之合計資訊。
肆、報表編製
二十、按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依第二十三號公報「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二段引用本公報第65段規定編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四大報表,惟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編製第一、三季季報時,依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毋需編製業主(股東)權益變動表,嗣後是否即應依修訂後之一號公報規定改為編製四大財務報表?
答:為便利上市上櫃公司之編製作業及考量財務資訊之有用性,上市上櫃公司編製第一季或第三季財務報表時,仍得依現行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僅編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二十一、資產負債表之編製是否須依第88段之規定編製,而不得再增列其他項目?第88段所列各項科目,是否不論金額大小,皆應列示於資產負債表?
答:本公報第88段規定係資產負債表上「至少」應包括之項目,較原實務上編製之格式有較大差異處,在於「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其他金融資產」應獨立列項。除此,有關國內原實務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如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或為允當表達企業財務狀況,仍應依第89段規定於資產負債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即新修訂之一號公報規定原則上並不影響原實務在編製財務報表時對各會計科目所作之更細分類。另依第88段規範資產負債表至少應包括之項目,如公司並無該項目或科目金額甚小,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外,公司得不必獨立列示該項目,而得依其性質併入其他類別之資產或負債表達。
二十二、本公報對損益表之編製規範與原實務上採一號公報之編製方式有何不同?是否應依該規定編製而不得再增列其他項目?第92段所列各項目,是否不論金額有無,皆應列示於損益表?
答:本公報第92段明定損益表上「至少」應包括之項目,基本上與原實務上之編製方式並無重大差異。除上揭規定者外,企業如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或為允當表達企業經營成果,應依第89段規定,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另依第92段規範損益表至少應包括之項目,如公司並無該項目,則自毋須於損益表列示。
二十三、配合第一號公報修訂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格式為何?
答:請詳「編製準則」之附表格式一、二。
二十四、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公開說明書、年報之最近五年度財務資料及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之最近五年度財務資訊時,對以前年度之資料是否須追溯調整?
答:為便利各公開發行公司作業並使熟悉新修訂第一號公報之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九十二年編製公開說明書、年報之最近五年度財務資料及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時,應依本公報之規定追溯調整最近兩年度(九十一、九十年度)之相關數字;至於八十九年度以前之歷史資訊,公開發行公司得視其作業情形決定是否配合調整一致,若未依第一號公報規定予以一致性調整者,應加註說明,以提醒閱表者注意。
伍、申報作業
二十五、配合第一號公報修正後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格式,其會計科目代碼是否已可提供?
答:有關修正後之一般行業、金融保險業、證券業之會計科目代碼,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資訊申報系統之相關文件下載作業項下查詢。
二十六、公開發行公司依修正後格式申報財務報表,於申報輸入端有無變動?
答:會計科目已依修正後格式重新分類,故公司於輸入申報資料時須重新下載申報格式,並應注意其分類。
二十七、會計科目代碼變動,以前年度輸入之財報資料是否要重新輸入?
答:配合會計科目代碼變動,最近年度(91年度)之財報資料應重新輸入,俾利比較。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