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最新法令動態﹝92.02﹞
一、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目錄格式修正
檢送「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後財務報告目錄乙份,並自編製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92.2.11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550號)
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修正
檢送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修正資料各乙份,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本次檢查表修正項目除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檢查項目(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附註及附表第8項)自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即開始適用外,餘自資產負債表結束日為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含)之財務報表起適用。
(92.2.11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549號)
三、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案計修正條文十一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壹、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公布:
一、增訂管理當局應對財務報表之編製出具聲明之文字及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二、修訂資產及其相關科目之定義。
三、增訂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之上限規定。
四、增訂其他金融資產之定義。
五、修訂負債及其相關科目之定義及分類。
六、增訂長期負債之相關規定。
七、修正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相關規定。
八、修正非常損益之釋例。
九、定義現金流量表。
貳、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公布:
修正有關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得免按現值評價之規定。
參、配合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新修公司法及相關法規之調整:
一、修正第二款資本公積之定義及明定資本公積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二、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應依性質列入營業外收入,不再轉列資本公積,爰配合刪除相關條款。
肆、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配合證券交易法增訂有價證券之私募及買賣各項制度,爰增訂證券商私募有價證券應揭露之資訊內涵。
伍、配合本會發布之相關規定調整:
一、依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修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萬分之零點二八,作為違約損失準備。」,爰配合修訂有關違約損失準備之定義。
二、配合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九一)台財證(二)字第一0三三三二號函修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證券商應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其提列基礎為出售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及「認購(售)權證」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並採總額法計提」,爰修訂有關買賣損失準備之定義。
三、配合興櫃股票市場之交易,證券商因代理興櫃股票買賣向委託人或推薦證券商所收取之收入,依本會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九一)台財證(二)字第000五九九號函之規定,修訂經紀手續費收入及營業費用。
四、配合本會開放證券商從事發行認售權證交易,有關證券商因避險之需要,從事借券或融券交易之相關會計處理,依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0九一00一六九二三七號函之規定辦理。
五、配合本會開放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爰增設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負債、利益及損失四項科目,對於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履約、評價等而發生之相關資產、負債、利益及損失,分別彙於前開科目項下,以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六、配合本會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爰增加財務預測之編製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地十六號為依據。
七、配合公司申請合併、併購及分割案件增多,增加揭露有關資訊之規定。並增加對董事、監察人等相關資訊揭露之要求。
八、為使報表使用者瞭解會計師收取公費內涵對其獨立性之影響,爰增訂對會計師公費等相關資訊揭露之要求。
九、依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所發布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各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零二八五提撥款項供做保護基金,爰於第二款第十六目增加投資人保護費用之舉例。
(92.2.6台財證二字第0920000469號)
四、應公開財務預測之截止期限已逾年度終了日之處理原則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之截止期限已逾年度終了日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公開發行公司依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有董事發生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及合併或收購其他公司等情事應公開財務預測者,其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已逾其當年會計年度終了日者,應改以公開次年度財務預測;例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開發行公司合併他公司,其完成合併變更登記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該公司公告申報財務預測截止日應為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則該公司應於期限內公開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並應依規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繼續公開九十四年度財務預測。
二、前揭公開發行公司當年度如已公開財務預測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針對當年度財務預測,仍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審慎評估並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三、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轉換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並於轉換日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規定,準用前開處理原則之規範。
﹝92.2.25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765號﹞
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閒置資產之相關規範
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得出租之閒置資產以左列為限:
(一)原供營業用之自有不動產。
(二)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原供營業用之不動產。
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閒置資產時,應檢附左列文件,於契約訂定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
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及不得轉租之條款)。
(二)
原報經購買或合併、受讓核准函及變更登記後之許可證照影本。
(三)
出租理由說明書。
(四)
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執照影本。
(五)
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為關係人之說明書。
三、租賃契約非報經本會核准不得變更。
四、閒置資產之出租以三年為限,期滿續予出租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92.2.26台財證四字第0910154452號)
六、公開發行公司開始適用修訂後第一號財會公報時間
證期會規定,第一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開始適用,惟公開發行公司有依規定編製期中報表之義務,故對上市(櫃)公司而言,自九十二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起,即應依修訂後第一號公報規定編製;興櫃股票公司及未上市(櫃)公司則自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依修訂後第一號公報規定編製。前述報告所提供之比較報表,亦應依修訂後規定調整,以利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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